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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方式不一致,结算到底按哪一份?——施工企业应对"黑白合同"结算争议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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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方式不一致,结算到底按哪一份?——施工企业应对"黑白合同"结算争议的实务指引

摘要:发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施工企业主张"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本质是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之争。结论并非一边倒: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为结算依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实际履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虽未重写黑白合同规则,但其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中标合同效力、"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结算协议的独立效力、审计久拖不决等问题作出新规,直接改变了施工企业的举证与谈判格局。

我们建工律师团队立足广州、深耕大湾区四十余年,为施工企业提供从证据固定、结算谈判到诉讼与仲裁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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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纠正一个高发误区:"备案"已不是认定白合同的标准

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已于2018年经住建部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取消。司法实践中认定"白合同"不再以是否备案为前提,而看它是不是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中标合同。

这意味着:发包人手里那份盖着备案章的合同,如果并非中标合同,施工企业完全有空间主张它不能单独作为结算依据;反过来,如果施工企业签的"实际履行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则面临被认定无效、按中标合同结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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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的项目落在哪一档?三条裁判路径

第一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结算工程价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含计价方式、下浮率、取费标准) 的变更,均属实质性变更。

第二档: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这正是施工企业最需要争取、也最依赖证据的一档。

第三档:数份合同均无效。

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三、《建工解释二》带来的四个新变量

中标合同可能被"连根拔起"。

确定中标人前,双方以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谈判且该投标人中标的,中标合同无效。白合同一旦无效,"白合同优先"规则即失去适用前提,战场转向"哪一份是真实履行的合同"。

"参照合同约定"被扩容。

第11条明确参照范围包括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无效合同的材料调差机制、进度款比例、结算程序均可主张参照。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第12条规定,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双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已签认的结算书是极佳的"止血点"。

审计不再是无限期的拖字诀。

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结算,但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未约定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结算,法院不予支持。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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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现在就该做的六件事

固定招投标全套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清标质疑回复);

梳理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差异点并逐项标注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归集履行证据——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形象进度确认、进度款申报与支付凭证、材料采购与甲供材台账、签证索赔单;

核对计价痕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取费程序、下浮率适用口径);

在结算书送达环节留痕并主张送审价条款;

同步评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注意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停工窝工损失。

五、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Q1:发包人拿着备案合同起诉我们,我们还有机会吗?

有。首先要审查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是否实际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其次看中标是否有效(有无先行实质性谈判);最后看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三档路径的走向完全不同。

Q2: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涨价签的补充协议,会被认定成"黑合同"吗?

一般不会。正常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合理调整,通常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关键是协议要写明变更原因与依据,避免被读成"事后让利"。

Q3:固定总价合同中途停建,已完工程价款怎么算?

《建工解释二》第10条提供"比例法":可参照订立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

Q4: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人工、主材暴涨还能调差吗?

原则上不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这更凸显签约阶段设置调差条款的重要性。

Q5:发包人一直拖着不审计、不结算,怎么办?

依据第13条,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结论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有证据证明审计/财评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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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什么把这类案件交给我们

我们律师所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本土法律服务积淀,我们建工团队由长期办理大湾区工程案件的资深律师组成,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与清单计价差异、造价鉴定质证、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实务细节。我们既看得懂图纸和计价软件,也打得赢庭审。

如果您的项目正面临发包人按备案合同压价结算、送审价被大幅审减、审计久拖不决等情形,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个案评估。


电话咨询:13632355031
首席律师 : 张美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