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机电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由某机电公司承建某机电安装工程,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但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工程存在多处施工不符合施工图要求,某机电公司诉请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质量保证金具有保证施工人在缺陷责任期对建设工程承担维修责任的功能,质量缺陷并非仅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应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争议需进一步核实处理,某机电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质保金返还条件尚不具备,故判决驳回某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双重标准约束,体现了国家强制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协同治理:既要坚守法定质量底线,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又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个性化质量约定的合同效力。本案通过明确工程质量缺陷认定边界,倒逼施工单位既恪守合规底线,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平衡公共安全与市场自治、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提供司法指引。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