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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诉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擅自使用工程不免除主体结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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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侯某与黄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侯某将某住宅主体工程发包给黄某施工。黄某施工后,案涉工程并未经竣工验收,但侯某已实际占有使用,侯某诉请要求黄某赔偿房屋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出现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虽然侯某已使用案涉房屋,但案涉房屋经鉴定主体结构确存在质量问题,黄某应对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因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黄某无施工资质,侯某选任无资质人员施工,黄某、侯某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判决黄某、侯某对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部分的修复费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生命线”与核心承载部分,其质量责任具有法定的终身性和不可豁免性。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仅视为对工程外观质量及部分使用功能的认可,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对主体结构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明确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转移,既坚守了“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制”的立法精神,又通过过错责任分担平衡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对强化工程质量源头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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