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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谢某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施工人未履行保修义务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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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某、谢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施工完成后,某建设公司已向苏某、谢某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工程款(质保金)尚未支付。经查明,案涉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某建设公司曾在质量问题出现后要求苏某、谢某处理,但苏某、谢某未履行维修义务。苏某、谢某诉请要求某建设公司返还剩余5%工程款(质保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谢某作为施工人负有按约定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的义务。鉴定结果证明工程存在与苏某、谢某施工内容有关的质量问题,且某建设公司在保修期内已向苏某、谢某提出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进行处理,但苏某、谢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维修义务,苏某、谢某主张的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故判决驳回苏某、谢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预留部分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是建设工程行业的通行规则与风险防范机制。质保金作为工程质量保障的“压舱石”,既是缺陷修复责任的资金保障,也是倒逼施工单位强化质量管控、恪守维保义务的履约约束。本案判决明确发包人在施工单位未履行维修义务时有权拒付质保金,依法厘清质保金支付与质量保修义务的对应关系,既维护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压实了施工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为同类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提供裁判参考,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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