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借用资质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被借用资质方对工程施工未实际进行管理的,所约定的“管理费”不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通过工程转包违法套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9日,江西某公司中标社旗县某工程项目。2017年9月1日,尤某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尤某施工该项目,按照工程造价1.6%上缴管理费。施工完毕后,社旗某管理局审核工程造价为1141017.1元,并已向江西某公司支付完毕。尤某仅收到工程款787629.91元,其起诉要求江西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江西某公司辩称应当扣除相应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虽然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尤某并非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事实上形成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江西某公司作为出借资质的公司,在发包方已经将工程款全部向其支付的情况下,其应当就截留的部分向尤某承担支付责任,故判决江西某公司向尤某支付下余工程款。对于管理费问题,因江西某公司未提交其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投入资金、承担风险方面的证据,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并非系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通过工程转包违法套取的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对江西某公司主张应当从应付款中扣减管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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