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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分包+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该向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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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工程分包十分常见,但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不仅会让工程质量难以保障,更会让实际施工人陷入工程款讨要无门的困境。今天,横州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拆解违法分包背后的法律风险,理清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正确路径。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甲公司(发包人)将某项目安装工程整体发包给乙公司(总承包方),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日期为2023年6月。

2022年7月,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项目中的发电厂区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随后,丙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韦某。

2023年3月,韦某与李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将部分围栏施工业务分包给李某。合同明确施工综合单价为38元/平方米,工程款按实际完工工程量结算;同时约定李某自行承担施工返工风险,工程验收合格后,韦某支付工程总价款的60%;双方还约定兜底条款:截至2024年春节前,因客观原因未完成验收的,案涉工程一律视为验收合格,韦某需全额支付工程款。

2023年9月,韦某与李某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李某已完成围栏施工3407平方米,对应工程款共计129481元,单据同时备注尚有666张围网未结算,待后续统一结算。

截止李某起诉时,案涉围栏工程始终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双方也未完成最终结算。李某经多次催款无果,遂将韦某、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未结算的围网货款、催款产生的交通费。


法院审理

一、关于李某与韦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施工合同”,但约定李某自行购买围网、按工程量结算报酬,实质是围栏工程施工分包,并非单纯劳务输出,故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关于韦某是否需要支付李某工程款。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行为已物化于所建工程,所付出劳务无法返还,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韦某与李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明确了施工综合单价及已完成围栏工程量。双方还明确约定“截至2024年春节前未验收,视为验收通过”,可见,案涉工程已满足付款条件,韦某虽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拒绝返工,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支持李某工程款诉求。

三、关于韦某是否应支付围网货款、交通费。对于未结算的666张网,双方仅确认数量为“约数”,未明确单价80元/张,也无后续实际使用统计数据,李某无法完成举证;同时李某主张6000元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两项诉求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四、甲公司、乙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裁判要旨:多层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仅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工程款,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上层分包人追责。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乙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要求二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综上,法院判决韦某支付李某工程款129481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合同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违法分包不仅违法,还会让施工方失去合同有效前提下的部分维权保障。

二、工程验收约定有效,证据是维权核心。即便工程未正式验收,双方自愿约定“逾期未验收视为合格”的条款合法有效,施工方可据此主张工程款。但所有诉求都需证据支撑:工程量、工程款、额外费用、损失赔偿等,务必留存合同、确认单、票据、沟通记录等凭证。

三、多层分包,维权不能“乱找主”。建筑工程层层分包乱象频发,实际施工人维权需严守合同相对性:谁直接和你签合同,就向谁主张工程款,切勿盲目起诉发包人、总承包方等无合同相对方,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四、签合同前,务必审查分包合法性。施工方签订分包合同前,一定要核查上游分包方是否具备合法分包权限、是否取得发包人同意,自身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避免因合同无效。

茉小法提醒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极易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还会导致各方权责混乱、维权难度加大。在此提醒广大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务必严守工程发包、分包法定红线,坚决杜绝违法转包、违规层层分包,从源头防范工程法律风险。

承揽工程项目时请注意:

1.仔细核验上游公司的分包资质与发包权限;

2.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量、单价、付款节点、验收规则;

3.全程留存合同、结算单、施工记录、材料凭证;

4.工程款被拖欠时,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方维权,依托证据依法诉讼,不盲目扩大追责主体。

坚守合规施工底线、完整留存试工证据、严守合同边界,方能有效保障工程款顺利结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廖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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